学校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分别简称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一、信息公开的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学校在制作信息时或获取信息后就应当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公开的对象。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及时报请主管部门或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三、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 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 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