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行政楼会议室的管理,确保会议室的规范、有效使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会议室包括:行政楼1010、202、302、3012、402会议室。
第二条 上述会议室是学校专门用于召开会议、研讨工作和接待宾客的重要场所,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条 会议室采取归口管理方式:1010会议室归口学生处管理,202会议室归口教务处管理,302、3012、402会议室归口办公室管理。
第四条 各会议室管理单位负责使用登记、调度、设备维护等相关事宜,会议室原则上仅面向学校领导及各部门、处室开放,不面向系部及学生开放使用。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会议室,不得擅自挪用会议室多媒体设备和桌椅等物品。
第五条 如需使用会议室,会议主办单位需提前2天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登记后方可使用(3012会议室目前暂不接受部门、处室的使用申请)。未按程序办理,擅自通知会议地点的,归口管理单位不负责安排会议室。
第六条 如各部门、处室召开的会议与校级重要会议发生会议室使用冲突,必须保证校级会议优先使用。
第七条 会议主办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不大声喧哗,自觉维护行政楼正常工作秩序和环境。会议室所需开水、茶叶、茶杯等用品及会务工作由会议主办单位自行负责。
第八条 各单位在使用会议室的过程中要爱护室内各种设施,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移动、拆卸室内设施。各单位在会议室使用完毕后要负责进行清洁整理,及时关闭各种照明及电器设备的电源,特别注意必须等待投影仪散热指示灯变红后方可切断电源,最后关好门窗。会前和会后,使用单位应派人与会议室专职管理员一同清点财产,检查有无损坏公物情况,并履行会议室使用验收手续。若有丢失或损坏公物的,应照价赔偿。
第九条 会议室严禁涉及商业的各类活动使用。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行政楼会议室使用申请表
会议主办单位 | 参会人数 | ||||
联络人 | 联络电话 | 使用时间 | |||
使用事由 | |||||
使用设备 | |||||
会议主办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归口管理单位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